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工业大学校园网管理,保护校园网络设施,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为校内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接入及使用服务,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需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分为有线宽带网络和无线局域网络。校园网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及其他运营商通信网络与国际互联网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提供校园网使用保障服务;为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提供校园网故障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
学校各单位和用户应积极协助信息技术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组织所属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师生学习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制度,教育和引导师生员工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网络环境。
学校各单位应配合信息技术中心做好所管理区域的校园网设施设备管理,并负责所属校园网子网(指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计算机机房和内部局域网等)的管理,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网络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各单位所属计算机机房应指定专人任管理员,负责网络管理,并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校内办公、教学、科研、宿舍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区域,为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提供校园网接入服务。
校园网的每个接入点(包括有线网络端口和无线AP)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学校师生员工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方可接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访问校园网及校园网子网。
第七条 为加强网络管理、保障校内信息安全,校园网所有出口线路必须经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集中管理的学校网络核心机房或数据中心机房,并通过出口防火墙等专用设备接出。学校各单位不得私自接入其他网络,确有工作需要的,需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计算机机房或内部局域网,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应提交信息技术中心审核。拟成为校园网子网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信息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校园网。未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各单位校园网子网为师生提供上网服务时,须负责所属校园网子网的用户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要求保存上网记录。符合学校认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可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保存上网记录。
第九条 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不得私自通过路由器或计算机等任何共享上网方式,实现一个账号认证后多用户免认证接入使用校园网,否则,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其上联的校园网接入点采取临时关闭及其他处罚措施。
学校家属区和教职工宿舍的个人用户接入校园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校工作证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开通手续。不受理校外人员的校园网接入。
第十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西安工业大学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域名分配和解析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申请校园网域名,应填写域名申请表提交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办理,并在使用中遵守学校域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提供学校域名的电子邮箱使用服务,申请学校域名的电子邮箱,应按照相关申请审批流程办理。学校域名的电子邮箱有使用期限,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实际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学校分配的校园网接入帐号、密码以及电子邮箱账号、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教职工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退休等)已不在学校工作的,其申请或使用的校园网接入账号、学校域名的电子邮箱等,应及时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账号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络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设施设备是指:校园网络地下管道、架空线路及其中线缆(光缆、双绞线等),校园网络机房、设备间、机柜和弱电井、桥架、管线、线槽、线缆、网络面板,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AP等设备,以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设备材料等。
第十五条 基础网络建设项目纳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基础建设须配套设置网络设施。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网络设备间,建筑物内的网络管线等及其相关设备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网络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楼宇的网络建设设计方案须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不得在网络地下管道两侧、网络竖井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主干结点分布在各楼宇内的网络汇聚层房间(网络机房),分支结点分布在楼宇内各楼层网络设备间的网络接入层房间(网络设备间),主干结点和分支结点所在房间区域的负责单位应配合信息技术中心做好管理工作。
校园网主干结点和分支结点房间部署有校园网络设施设备,严禁在此房间住人、堆放任何与网络管理无关的杂物。
第十八条 所有楼宇内的公共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技术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对其所属房间内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信息技术中心联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屋装修等影响到房间中的网络设备时,都必须事先报告信息技术中心,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付费接入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时缴纳网络运行有关费用。发生欠费且逾期不交者,信息技术中心将停止其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网上搭建网站、信息系统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对其上网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学校批准后信息技术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
信息技术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信息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和分支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建设校园网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盗用他人帐号的;
(四)非法占用IP地址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七)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八)任何有意或无意的影响网络运行或他人上网的;
(九)其它损害学校利益、荣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三)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不超过两周;
(四)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帐号;
(五)提交学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六)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或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三十一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