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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09时43分   点击数:    

总 则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西部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批复文件的精神,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招标内容主要包括: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工程,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国家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主干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学生网络机房等关键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等;非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城域网和高速接入设备、综合布线、光纤工程、机房建设和系统集成等项内容。

第二条 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quot;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对省会城市城域网、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项目承担大学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与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与管理下,具体负责本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活动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西部152所大学,具体招标活动可视情况采取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第五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部分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一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罚则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组织者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